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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

发布日期:2017-12-28
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委、办、局、中心,区直属各单位:
  按照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“放管服”改革涉及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京政办字〔2017〕22号)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“放管服”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京政法制函〔2017〕370号)要求,为推动“放管服”改革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,加快建设法治政府,区政府对1987年至2016年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7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保留61件,废止13件,修改3件。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。修改后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将在《政府决策》期刊上重新公布。

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2月26日